福利院告弃婴生母索75万抚养费法院一审宣判全额支持诉请【消息】
本报讯(通讯员 玄研 记者 张源源)一名母亲在南京产下女婴后“失踪”,后被法院依法判决剥夺抚养权。福利院收养这名女婴后,将孩子生母告上法庭,索赔垫付3年、共计7.5万余元的抚养费。前天,玄武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全额支持福利院诉请。
小女孩齐齐(化名)出生于2014年7月,出生后一周,她的母亲王某将孩子遗弃在医院,还欠下医院2万元医疗费。
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经多方寻找都没有找到孩子生母,于是,当年9月,警方将齐齐送到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抚养。2017年,经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申请,法院撤销了王某作为女儿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福利院为齐齐的监护人。到今年2月底,齐齐在福利院生活了41个月,福利院共垫付抚养费75270元。
据福利院人士透露,派出所民警近年来曾多次寻访孩子父母,都没有找到,王某在医院登记的身份证上的住址也早已拆迁。福利院称,该院先后两次起诉孩子生母,之前是因为孩子在福利院长到3岁了,一直没法上户口,将来面临上学问题,所以要求撤销其生母的监护人资格。这次起诉索要垫付的抚养费,则是想让更多的公众知道,对孩子不能一弃了之,会为之付出代价。
由于无法认定孩子的生父,在这起案件中,福利院只能起诉孩子生母王某。玄武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该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作为社会公益性的救助组织,有权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垫付的抚养费。在未经亲子关系鉴定确定孩子生父前,出于谨慎考虑,仅起诉被告不违反法律规定。而王某在承担抚养费后,也可依法追偿孩子生父应负担的部分。由于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并承担不利后果。玄武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应当在判决生效的10日内向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支付抚养费垫付款7.5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如果王某继续逃避责任,案件经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名下的财产将被调查用于执行,并可能因拒不执行被列入法院失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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