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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140余万炒股营利-【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9:45:13 阅读: 来源:压力表厂家

本报讯(记者沈义)利用财务管理的职务之便,将单位公款161余万元存入个人账户,并将其中140余万元炒股营利。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陈卓有期徒刑八年的判决。

2003年4月,陈卓担任重庆市路灯管理处计划财务科主管财务的副科长,2005年起担任科长。2007年,重庆市路灯管理处更名为重庆市城市照明管理局,陈卓仍担任计划财务科科长。2010年11月,陈卓调任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计划财务处副处长,主要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分管财务监督及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同期,陈卓兼任重庆市通用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分管财务工作。

据查,2003年11月至2006年2月,陈卓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以为职工解决福利待遇之名,分别向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重庆某照明器材厂等业务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提出,由其所在单位向业务单位多付工程款等款项,而后业务单位将多余的款返还到由其实际控制的罗某账户及其本人的账户上,或直接通过同事彭某将账外公款转入其本人账户。通过这些方法,陈卓实际控制业务单位返还的公款和直接汇入其个人账户的公款161余万元。陈卓私自将其中的140余万元汇入其股票账户,进行炒股营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卓擅自将公款140余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陈卓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遂以挪用公款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陈卓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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