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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实施意见-【新闻】火炬兰

发布时间:2021-04-20 13:13:22 阅读: 来源:压力表厂家

农药管理实施意见

国务院于1997年5月8日颁布了《农药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使农药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条例》颁布实施后,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并结合农事季节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类农药违法案件,有效地遏制了假劣农药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保护了农业安全生产,维护了农民的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农药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县农药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农药经营单位法制意识淡薄,假劣农药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二是农药经营审批程序不够规范,无序竞争情况比较严重;三是农药经营者、使用者素质偏低,药害事故呈上升趋势。为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切实加强我县农药管理工作,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保障人畜健康,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农药管理法制观念。加强《条例》的宣传,大力普及农药使用知识,是加强农药管理的根本措施。各乡镇政府、农业、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和新闻单位要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改进宣传方式方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经常性的《条例》宣传教育,并采用黑板报、培训、讲座、咨询、送法下乡等多种形式开展多层次的宣传教育,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增强宣传教育的效果。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农药管理法规和农药使用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增强广大农药经营者、使用者的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农药法规顺利实施。 二、理顺农药监督管理程序,规范农药经营行为。理顺和规范农药经营资格审批程序是切实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关键措施。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县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农药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农药经营条件,严格审查把关,规范农药经营行为,保证农药经营单位依法经营。凡申请经营或继续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须先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确认具备条件的,方可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经营或继续经营农药。凡未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的,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三、加强农药知识培训,提高农药使用者、经营者的素质。加强农药知识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是搞好农药管理工作的基础。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是要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低残留的农药,通过讲座、咨询、现场会、印发技术资料、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农药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二是要着重抓好农药经营人员的业务培训。根据《条例》的规定,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农药从业人员的素质培训作为农药管理工作的重点来抓,在抓好有关法律法规培训的同时,突出抓好业务技术培训。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定期对农药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一次系统的农药知识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农药经营。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农药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是保证农药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措施。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当前我县农药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特别是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药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一是经常性地开展执法检查,督促农药经营单位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农药质量。二是设立农药管理举报电话,建立健全农药管理举报制度。三是依照《条例》规定,严肃查处各类农药违法案件。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药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建立一支高效、精干、公正廉洁的执法队伍,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县农业、工商行政、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密切合作,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县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农业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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